跳到主要內容區
:::

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113年10月7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130278971號令修正公布

發佈日期 : 2024-10-2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0-24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發佈者 : 蕭訓育組長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學務處
一、 依據本府113年10月21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130299442號函辦理。
二、 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業於113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倘業者有自治條例第19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之情形,本府得於業者之營業處所揭示消費警訊公告30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對於本府張貼之公告亦不得撕毀、移置、遮蔽或有其他類此之行為致一般人無法辨識。
三、 檢送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供參。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