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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

發佈日期 : 2025-11-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1-21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發佈者 : 張人事主任 公告分類 : 最新公告,人事室

(1)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

(2)本校教師如有符合上述情形,得於本年12月23日前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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